(1) 挑起事端。
(2)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。
(3) 一旁助威。
(4) 为他人作伪证,给调查增加困难。
(三)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:
(1) 策划他人打架。
(2) 纠集他人打架。
(3) 持械打架。
(4)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。
(四) 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,不通过组织,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,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。
(五) 因打架斗殴致人伤者,除受以上处分外,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,并要负担受害人医疗、营养费等一切必要费用。
第十一条对于赌 博者,给予以下处理:
(一) 学生在校不允许打麻将、扑克等,一经发现,除销毁用具外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(二) 凡用麻将、扑克及其他方式和手段进行赌 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,视情节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,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(三) 组织并参与聚众赌 博者,并有较大数额赌资进行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(四) 提供赌 博、赌资(物)及场所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
第十二条对经常无故旷课(含擅自离校到异地)等违反学习制度者,给予相应处分。
(一) 一学期内,无故旷课(含早、晚自习)累计课时到达:
(1)10课时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(2)20课时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并通知家长。
(3)30课时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并通知家长。
(4)40课时者,给予记大过处分。并通知家长。
(5)50课时以上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(二)同一学期因旷课再次受处分者,旷课时数累加计算,并视情节从重处分,以最后处分记入本人档案。
(三)上课和自习期间看与课堂无关的其他读物,一经发现一律由班主任代管读物至学期结束,并进行批评教育。对屡教不改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(四)上课不认真听讲,做与课堂无关的事情,经常不交或拖交作业,干扰他人学习,破坏课堂秩序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(五)考试作弊者,除本次考试以零分计外,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:
(1) 考试(考查)作弊或协同作弊,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,作弊情节或性质严重的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;
(2) 请他人代 考或替他人考试,窃取试卷或窃取试题标准答案,考试作弊两次(含同一场考试)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(3) 违反考场规则,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,干扰监考工作、威胁监考人员者,视情节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。
第十三条 对不讲社会公德、行为不文明者,给予相应处分。
1、不尊重教职工,如在公共场所直呼其名,粗语顶撞,起哄戏弄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的处分。
2、辱骂教职工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,殴打教职工,情节恶劣者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3、与同学之间不团结,戏弄辱骂、侮辱、威吓同学,蓄意制造谣言诽谤同学,开不正当玩笑,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4、男女同学不正当交往,或纠缠异性同学,且教育不改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在校期间谈恋爱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5、在教师和校园公共场所打闹喧哗,观看演出和比赛起哄滋扰,影响上课、自习、集会、就餐、演出、就寝等正常秩序,不听劝告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6、隐、匿、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或物品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7、在校期间,进入青少年不宜进入的场所,如营业性舞厅、网吧、电子游戏机室,一经发现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8、在教室、寝室及其他公共场所乱扔果皮、纸屑或其他杂物者,义务进行卫生值日或值周,并进行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9、学生在校期间使用手机,上课时务必关机,否则收缴手机交至家长,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十四条 违反《学生宿舍管理规定》,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:
1、 未经批准,私自调换或占用学生宿舍,或夜不归宿,或在学校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,经教育无效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,并按学校规定在指定寝室住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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