莲塘三中学生违纪处理办法

莲塘第三中学 http://www.lt3z.com 2018-07-03 09:45 出处:莲塘第三中学 编辑:@雷奇曼
莲塘三中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  第一章  总则

2、  未经批准,擅自留宿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如因校外人员留宿或让外人进入宿舍后造成不良后果者,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
3、  私接电源,私自使用电炉、加热器、电热杯、电熨斗等其他电热器等,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。

4、  因使用电热器、私接电源或点蜡烛,吸烟等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,除按有关规定赔偿外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5、  使用电炉、酒精炉或煤气灶等在学生宿舍做饭者,除按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没收灶具外,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。

6、  在学校宿舍楼内焚烧纸张、信件等易燃物品,给予批评教育,不听劝阻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7、  中午和晚上熄灯后在学生宿舍内或附近吹、拉、弹、唱、喧哗打闹,不听劝阻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8、  随意向寝室走廊泼水或在走廊(在窗口)向外乱泼水或乱扔杂物,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9、  毕业离校时有打、砸损害公物者,从重处理。

10、       在学生宿舍楼内有其他被禁止的行为,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十五条  学生不得组织未经批准的外出活动,组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,参与者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十六条  在校学生严禁吸烟、酗酒,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并责令家长带回家醒酒,屡教不改者,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对因酗酒而引发的打架斗殴行为,从严从重处理,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。

第十七条  有下列行为之一,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:

1、  拨打骚扰电话,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者。

2、  违反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,利用网络散发不负责任言论者,违规上网者。

3、  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如早操、课间操、升国旗以及公益劳动者。

4、  学生有翻越、攀爬校园大门、围墙、栏栅或踩踏草坪,通过栏栅缝隙在外购物品等行为,所受伤害行为由学生负责,并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

5、  学生不走读或未准假而离开学校,经教育不改者。

6、  不请假外出,私自离校达半天以上者。

7、  学生进出校门不佩戴校牌者。

 

第三章

第十八条  学生违纪处理程序

(一)   报告情况

 1、违纪事件发生后,班主任、年级组长要及时向学校政教处报告;刑事案件、治安案件要向县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。

 2、较严重的或有可能导致为恶性事件的,要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控制事态的不良发展。

 3、及时调查取证,保存好相关证词、证物及文字资料。

(二)组织调查

 1、违纪事件发生后,由年级组或政教处签发《学生停课通知单》,违纪学生签字认可。班主任应及时找到违纪者谈话,调查了解情况,同时对违纪者进行批评教育;违纪者应写出违纪事件的详细过程、书面检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。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,班主任、年级组长应于二日内提出处理意见,填写违纪学生处分申请表,报学校政教处按规定处理。

 2、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班、年级的学生时,由学校政教处组织调查,需通知学生法定监护人来校协助教育者,由政教处签发《家长协助教育学生通知单》。

(三)核备程序

 1、凡记大过及以下处分,由分管德育工作的校长组织政教处、年级组、班主任讨论决定,并将有关材料(包括事件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)报政教处备案。

 2、凡记大过以上处分,由政教处根据有关部门调查证明材料,提出处理建议,报请学校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。

第十九条  学生违纪处理的执行

1、  学生处分决定做出后,政教处要指定专人和受处分学生谈话,并履行签字手续和谈话记录制度,将签字的处分决定和谈话记录副本分别送政教处、学生本人、学生家长,正本装入学生档案。处分决定视情况可在全校学生大会或班会上公布。除对涉及法律规定不予公布的情况外,所有学生处分决定一律依权限进行公布,自签发当日起生效。

2、  学生违纪处分文件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,专人、专柜管理,严格执行文件查阅、文件进出程序。学生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,任何人无权擅自撤销档案中的处分决定,违者依档案管理规定予以追究。

3、  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公布之日起当天办理离校手续,由政教处监督执行。

4、  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不得复学。勒令退学的学生根据本人要求可申请学历证明。除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可申请学历证明。上述申请的批准与否依学籍管理规定。

第二十条  对学生的处理,事情要清楚,依据要准确,处分要适当。处理结论要同被处理人见面,允许被处理人申辩、申诉、申请复议和保留意见。学校在对违纪学生作出正式处分之前,应向学生送达《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》,当事人不服处理,可在七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,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理由。当事人可在收到《违纪处分告知书》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听证要求。学校应根据学生和家长的要求组织听证。

 

第四章        附则

第二十一条  本规定中“以上,以下”均包括本项。

第二十二条  在施行中,本规定如与有关法律、法规相突出,则以有关法律、法规为准。

第二十三条  本规定由政教处负责解释,未尽事宜经有关会议研究决定。

第二十四条  本规定自20099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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