莲塘三中学生违纪处理办法

莲塘第三中学 http://www.lt3z.com 2018-07-03 09:45 出处:莲塘第三中学 编辑:@雷奇曼
莲塘三中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  第一章  总则

莲塘三中学生违纪处理办法

 

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    为了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,强化依法治校意识,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、管理、学习和生活秩序,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,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,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,根据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及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  凡具有莲塘第三中学学籍的学生,违反校纪(以下简称违纪),适用本规定。学生违纪处理的主管部门是学校政教处。

第三条    学生违纪,根据情节严重、认错态度、悔改表现,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:

1、  警告或严重警告

2、  记过或记大过

3、  留校察看

4、  勒令退学

5、  开除学籍

学生违纪若因特殊原因特殊处理。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处分(记过以上)必须依照规定记入学生学籍档案。违纪学生受处分必须定期向学校政教处进行思想汇报,不得少于每三个月一次。对确有明显进步的可申请取消处分,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,警告、记过处分期限为半年,凡申请取消处分者,均由受处分本人写出申请,由所在班级代表、班主任及年级组长等集体研究,提出书面建议报告,学校做相应的书面决定,与原处分决定一并存入本人档案,教育不改或在受处分期间重新违纪的加重处分。毕业时未取消留校察看处分者,不发给毕业证书,按结业处理,等留校察看期满后,由本人提出申请,班主任将其在班级的表现写出书面考察意见,报请学校审查批准,依据学籍管理规定决定是否补发毕业证。

第四条   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从重或加重处分:

1、  违纪后,认错态度不好者。

2、  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处分者。

3、  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、策划者。

4、  纠结他人使事态扩大者。

5、  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。

6、  威胁打击报复检举人和证人者。

7、  作伪证,或给调查增加困难者。

8、  携带管制刀具等。

9、  其他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者。

第五条   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:

1、  在违纪过程中,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(事态)发生、发展者。

2、  违纪后,能主动承认错误,如实的交代错误事实,检查认识深刻,有悔改表现者。

3、  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,并能主动揭发、认错态度较好者。

4、  其他可以从轻、减轻或者免予处分者。

第六条    凡受校纪处分者,并处以下附加处理:

1、  取消学生一年内的各种评优及贫困学生助学金资格(受留校察看处分的,取消两年内的参评资格)。

2、  是学生干部的,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。

 

第二章处分

第七条触犯国家刑律者,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,学校同时作如下处理。

1、  被处以管制、拘役、徒刑等主要刑法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2、  属于过失犯罪,被处以拘役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,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
3、  构成刑事犯罪而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的,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
第八条违反行政、民事等法规的,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:

1、  被劳动教养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2、  受拘留处罚的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
3、  受治安警告或者罚款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至勒令退学处分。

4、  因民事违法,经确认给其他合法民事主体造成重大损失者,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第九条故意损坏公、私财物者,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:

(一)   由于过失损坏公、私财物者,除量情给予经济赔、补偿外,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(二)   故意损坏公、私财物者,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外,同时给予下列处分:

(1)       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(不含100元)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情节恶劣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(2)       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者,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
第十条打架斗殴者:

(一)    动手打人,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
(二)    虽未动手打人,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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