莲塘三中学生违纪处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,强化依法治校意识,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、管理、学习和生活秩序,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,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,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,根据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及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凡具有莲塘第三中学学籍的学生,违反校纪(以下简称违纪),适用本规定。学生违纪处理的主管部门是学校政教处。
第三条 学生违纪,根据情节严重、认错态度、悔改表现,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:
1、 警告或严重警告
2、 记过或记大过
3、 留校察看
4、 勒令退学
5、 开除学籍
学生违纪若因特殊原因特殊处理。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处分(记过以上)必须依照规定记入学生学籍档案。违纪学生受处分必须定期向学校政教处进行思想汇报,不得少于每三个月一次。对确有明显进步的可申请取消处分,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,警告、记过处分期限为半年,凡申请取消处分者,均由受处分本人写出申请,由所在班级代表、班主任及年级组长等集体研究,提出书面建议报告,学校做相应的书面决定,与原处分决定一并存入本人档案,教育不改或在受处分期间重新违纪的加重处分。毕业时未取消留校察看处分者,不发给毕业证书,按结业处理,等留校察看期满后,由本人提出申请,班主任将其在班级的表现写出书面考察意见,报请学校审查批准,依据学籍管理规定决定是否补发毕业证。
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从重或加重处分:
1、 违纪后,认错态度不好者。
2、 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处分者。
3、 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、策划者。
4、 纠结他人使事态扩大者。
5、 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。
6、 威胁打击报复检举人和证人者。
7、 作伪证,或给调查增加困难者。
8、 携带管制刀具等。
9、 其他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者。
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:
1、 在违纪过程中,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(事态)发生、发展者。
2、 违纪后,能主动承认错误,如实的交代错误事实,检查认识深刻,有悔改表现者。
3、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,并能主动揭发、认错态度较好者。
4、 其他可以从轻、减轻或者免予处分者。
第六条 凡受校纪处分者,并处以下附加处理:
1、 取消学生一年内的各种评优及贫困学生助学金资格(受留校察看处分的,取消两年内的参评资格)。
2、 是学生干部的,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。
第二章处分
第七条触犯国家刑律者,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,学校同时作如下处理。
1、 被处以管制、拘役、徒刑等主要刑法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2、 属于过失犯罪,被处以拘役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,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3、 构成刑事犯罪而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的,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第八条违反行政、民事等法规的,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:
1、 被劳动教养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2、 受拘留处罚的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3、 受治安警告或者罚款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至勒令退学处分。
4、 因民事违法,经确认给其他合法民事主体造成重大损失者,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第九条故意损坏公、私财物者,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:
(一) 由于过失损坏公、私财物者,除量情给予经济赔、补偿外,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(二) 故意损坏公、私财物者,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外,同时给予下列处分:
(1) 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(不含100元)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情节恶劣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(2) 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者,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第十条打架斗殴者:
(一) 动手打人,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(二) 虽未动手打人,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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